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508号
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琼与被告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确认林燕琼与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燕琼支付2014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4700元;三、驳回原告林燕琼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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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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