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公示信息 -> 送达公告 ->正文

(2024)粤0114民初4508号林燕琼与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30 14:10:53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4508

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燕琼与被告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确认林燕琼与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104日至202010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和泰同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燕琼支付2014104日至20201024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4700元;三、驳回原告林燕琼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雯静法官

联系电话:020-66238158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网站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公示信息| 诉讼服务| 审判信息| 执行信息| 裁判文书| 互动交流

版权所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1402000243号 粤ICP备180127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