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491号
唐国树: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佳思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唐国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唐国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佳思木材加工厂支付货款153305元及利息(利息以1533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3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6.1元、财产保全费1286.53元,被告唐国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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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