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67号
广州市南秀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南国化工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67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及被执行人广州市南秀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南国化工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众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01)花法执二字第108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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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张卫红、阳秋林
联系电话:020-6685361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5号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