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78号
张聂: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7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粤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纳圆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张中云、钟星、张聂、樊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张中云、张聂为(2023)粤0114执1163号案的被执行人,由被申请人张中云在未缴出资150万元范围、被申请人张聂在未缴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纳圆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南粤钢管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联系电话:020-66831849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