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80号
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礼营、中京首龙(北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熊杰、罗崇欢、骆镇宁、九江闪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九江丰派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贵州中豪国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刘礼营、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京首龙(北京)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熊杰、罗崇欢、骆镇宁、九江闪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九江丰派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豪鼎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州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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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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