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81号
广州御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姜敏、高洋、熊兴甫、广州重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成: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御延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姜敏及被申请人高洋、熊兴甫、广州重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高洋为(2023)粤0114执4517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高洋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重生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广州瑞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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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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