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82号
广州御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洪彩霞: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82号申请执行人黄惠芳与被执行人广州御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洪彩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洪彩霞为(2023)粤0114执11434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洪彩霞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御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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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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