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183号
广州市迪达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吴振华: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18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卫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迪达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及被申请人吴振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追加吴振华为(2024)粤0114执4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该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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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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