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291号
禤逸华:
本院受理原告聂海波与被告禤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禤逸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聂海波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1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至款项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聂海波已预缴),由被告禤逸华负担并径付原告聂海波,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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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