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100号
广州锦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明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锦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锦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明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550元及利息(以3555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明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75.5元,由被告广州锦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广州市明阳科技有限公司预缴,经其同意,由被告广州锦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广州市明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