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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853号原告曾雪峰诉被告平幸苗、植毅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9 15:10:3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2853

平幸苗、植毅雄:

本院受理原告曾雪峰诉被告平幸苗、植毅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租金85300元,其中6300元自202210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6500元自20221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6500元自2023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6500元自2023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6500元自20234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500元自20235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中6500元自20236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87100元。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2510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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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龚珏、刘健东

联系电话:020-66831851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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