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4民初2865号
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坚诉被告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广州泓辉盈泰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和场地使用合同(合同编号:A40540253 :A40540252),第四条, 双方约定合同所列第一条所列物业如实际交付日期与合同第四条交付时间2015年9月1日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判决生效日开始计算乙方的使用期限,据此相应调整场地使用的终止日期,并交付原告合同所列明的标的物,标的物总值汇款现金289076元加上截止判决书下达日止银行同期年化利率3.75%八年利思 86928之和,合计376004(叁拾柒萬陆仟零肆)元。2、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豪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编号: B40540253,B40550252)。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1,被告2负担。4、判令被告3: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钟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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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龚珏、刘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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