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462号
花都市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毕嘉炜、毕伯南与被告花都市恒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嘉炜、毕伯南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 张法官、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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