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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6006号广东相约十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09 17:14:1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6006

 

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

广东相约十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相约十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二、被告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东相约十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打版费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州杰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许志杰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联系电话:020-66831550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花都大道312号花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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