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754号
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
原告赵鹏与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鹏退还款项15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鹏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0.52元,由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赵鹏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由被告广州市卓尔珠宝有限公司在承责范围内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东庭
审判员 刘俊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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