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732号
广州宜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宜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宜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起至2023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9536元;二、被告广州宜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592元为基数,自欠费次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每月违约金以592元为限,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195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宜联公司负担(迳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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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