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侯记培:
钟记友与侯记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9日 10时3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627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一部分以借款本金14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2月16开始按照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另一部分以借款本金8627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本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花东庭
审判员 刘俊武 书记员 罗奕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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