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5510号
谢晓攀:
曾祥驱与谢晓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晓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祥驱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7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谢晓攀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周海涛、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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