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053号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祥盛无纺布商行与被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祥盛无纺布商行支付货款29687元及利息(以2968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祥盛无纺布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66元,由被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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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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