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057号
宜昌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沧州勤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兰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代伟、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勤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沧州勤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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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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