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307号
伍湖广、伍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陆小玲与被告欧阳虎、欧阳友华、伍湖广、伍亮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友华、伍亮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小玲赔偿损失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欧阳友华、伍亮亮迳付给原告陆小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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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王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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