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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又香与钟立新、蔡友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15:44:3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钟立新、蔡友敏:

本院受理了谢又香与钟立新、蔡友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谢又香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钟立新、蔡友敏支付谢又香工程款266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1251.44 (利息暂自2023929-20231117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45%的计算利息, 20231118日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两项共计267751.44元。2、请求法院判令钟立新、蔡友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627930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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