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发文:
本院受理了张艺林与吴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张艺林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吴发文向张艺林支付欠款人民币40576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日16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