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3080号
陈辉龙:
本院受理黄双林诉陈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双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辉龙退回厂房租赁押金408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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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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