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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民初2517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万宏晨曦五金店与广州志远箱包贸易有限公司、梁志辉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3 17:43:14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民初2517

广州志远箱包贸易有限公司、梁志辉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万宏晨曦五金店与被告广州志远箱包贸易有限公司、梁志辉买卖合同纠纷【(2024)粤0114民初251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志远箱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万宏晨曦五金店支付货款108280元及利息(利息以108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8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梁志辉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8元,由被告广州志远箱包贸易有限公司、梁志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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