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679号
胡立如: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乐美奇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立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立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美奇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3539元及利息(以473539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73.04元,由被告胡立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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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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