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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213号异议人曾俊与原案申请人伍冬生与原案被执行人袁世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公告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17:48:0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213   

 

袁世真:

本院受理异议人曾俊与原案申请人伍冬生与原案被执行人袁世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曾俊的执行异议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0-66831556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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