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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德与常春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4 15:23:4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常春

本院受理了刘兆德与常春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刘兆德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常春支付刘兆德租金3000元及滞纳金(20237-8月,共2个月)、水电费4399.2元(20235-8月,共4个月),共计7399.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7416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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