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春:
本院受理了刘兆德与常春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刘兆德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常春支付刘兆德租金3000元及滞纳金(2023年7-8月,共2个月)、水电费4399.2元(2023年5-8月,共4个月),共计7399.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4日16时在本院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