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4)粤0114民初5516号
朱劲宇:
广州诚一信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劲宇、耿经伟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劲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诚一信汽配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48617元及利息(利息以486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2月1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朱劲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诚一信汽配有限公司支付停车费253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诚一信汽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68元,由被告朱劲宇负担。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陈雅敏、石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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