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执异204号
庾海鑫: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04号申请人高建明及申请人执行人高镜杨及被执行人庾海鑫、李伟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高建明为(2021)粤0114执46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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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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