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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215号申请执行人贾海燕与被执行人广州玖森皮具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吴井石、曾春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9:27:4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215

广州玖森皮具有限公司吴井石、曾春莲

本院受理2024)粤0114执异215申请执行人贾海燕与被执行人广州玖森皮具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吴井石、曾春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追加吴井石、曾春莲为(2023)粤011412619号案的被执行人,吴井石在未缴纳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曾春莲在未缴纳出资的30万元范围内对广州玖森皮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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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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