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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执异464号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7 09:30:20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4执异464

吴天档、吴天裕、龚东阳、洪明献、王桂男、陈国驰、练晓明、林美逢、蔡明月、深圳市锦泰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钧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原案被执行人练晓明、林美逢、蔡明月、广州市粤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蔡炳坤、广州广泉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综艺装饰工程部、深圳市锦泰福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钧隆饮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沃可司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林承江、方少凡、林蔚山、吴天档、吴天裕、龚东阳、洪明献、王桂男、翁学承、江巨华、林金顺、陈国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林金顺不服本院2023)粤0114执异464执行裁定,提出复议。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2023)粤0114执异464的复议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23)粤0114执异464号裁定;2.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取得的债权无效,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江巨华、龚东阳、洪明献为被申请人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本案项下债权实际出资人的行为,系履行(2017)粤0114民初3086号生效法律文书的还债行为;3.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江巨华、龚东阳、洪明献出资取得的深圳市维瑾贸易有限公司本案项下债权为对债务人广州市粤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追偿权,无权向申请人追偿;4.请求追究被申请人江巨华、龚东阳、洪明献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利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获取不正当权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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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白一帆龙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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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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