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199号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124.6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8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从每月的次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每月违约金以189.8元为限,总金额以5124.6元为限);三、被告王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垃圾清运费108元;四、驳回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王强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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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