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718号
陈清华:
原告潘伟清与被告陈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清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伟清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陈清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伟清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潘伟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清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 周法官、梁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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