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4094号
占明方:
本院受理原告刘洁与被告占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占明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洁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占明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洁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占明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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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