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7271号
黄亮、吴开育:
原告广州骑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亮、范垂勤、吴开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骑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30万元;二、被告范垂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骑玛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20万元;三、被告吴开育对上述第二判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骑玛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亮负担5280元,被告范垂勤、吴开育连带负担352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 刘法官、钟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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