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5770号
郑志平、郑记洪、高嘉谊、侯连娣:
本院受理原告邬章艳与被告郑志平、郑记洪、高嘉谊、侯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4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志平、郑记洪、高嘉谊、侯连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章艳偿还借款本金3100000元;二、被告郑志平、郑记洪、高嘉谊、侯连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邬章艳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1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利息9000元,自2015年7月28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邬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0元,由被告郑志平、郑记洪、高嘉谊、侯连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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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