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799号
杨伟名: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诉被告杨伟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伟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0859.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0月14日,尚欠利息3446.63元、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51.89元;此后的各类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对被告杨伟名抵押的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2号25栋2501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负担256.56元,由被告杨伟名负担8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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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