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龚曲川: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成诉被告龚曲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1日为211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案定于2024年7月10日9时30分在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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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