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6243号
杨绍浓:
杨广桥与杨绍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绍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广桥偿还借款40000元;二、被告杨绍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广桥偿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分别以20000元、20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3年2月1日、2012年12月18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绍浓负担(迳付给原告杨广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