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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4执异14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发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漾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蓝鸿翔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8 17:21:19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4执异145

广州市花漾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蓝鸿翔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141211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博发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漾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博发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蓝鸿翔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已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14执异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

2024)粤0114执异145号民事裁定书中第5页第七行 “100元”补正为“100万元”。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刘丹红、李诗琪

联系电话:020-66831547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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