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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5563号王学加诉刘庆奋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9 10:47:38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3)粤0114民初15563

刘庆奋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加诉被告刘庆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刘庆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学加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111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21118日、自201211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819日、自2020820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王学加负担162元,由被告刘庆奋负担15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十九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联系电话:020-6685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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