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判决)
(2023)粤0114民初15563号
刘庆奋: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加诉被告刘庆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刘庆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学加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2年11月18日、自2012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学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王学加负担162元,由被告刘庆奋负担15438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麦淑晶、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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