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869号
周伟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与被告周伟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星负担。剩余225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原告刘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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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