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9499号
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李镇洲与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第三人广东融百纳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李镇洲与广州星厨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2日解除;二、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镇洲支付租金17191元、物业管理费2824.4元;三、原告李镇洲收取广州星厨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6676元不予退还;四、驳回原告李镇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元,由原告李镇洲负担491元,由被告庄晓芸、陈锦顺、陈玉刚、阮兆佳共同负担312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