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1295号
崔文鹏:
本院受理原告崔泽强与被告崔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文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泽强偿还借款64205元;二、被告崔文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泽强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及诉讼保全费702元,合计2207元,由被告崔文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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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狮岭庭 罗学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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