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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4民初15655号江佰年诉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张清茂、高庆敏、吴婉雯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31 10:56:55  点击数: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4民初15655

 

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佰年诉被告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张清茂、高庆敏、吴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一、被告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佰年偿还借款本金749500元及利息496479.81元;二、被告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佰年支付利息(74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3101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佰年支付保险服务费2461.06元;四、被告张清茂在540万元减资范围内,被告高庆敏在396万元减资范围内,被告吴婉雯在54万元减资范围内,对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佰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66元,由被告联海金控(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海公司)、张清茂、高庆敏、吴婉雯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qz  三十一

 

联系人:周嘉邓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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