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4民初2858号
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广泉与被告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广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广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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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龚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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