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金娥:
本院受理原告马细兰诉被告李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5日为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律师费)13000元;3.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林桂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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