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4民初8750号
上海普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普纵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贝投找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普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普纵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容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普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普纵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贝投找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理佣金1062880元;二、驳回原告贝投找房(广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6元,均由被告上海普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普纵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