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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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达东:
本院受理曾钊泳诉吴达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曾钊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共6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用962.6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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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联系人:赖秋芳法官、汤婉斌书记员
联系电话:020-66831513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5号(综合审判庭)